2005年2月1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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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一号奇案
胡喜盈 唐伟/文图

  一套“二手房”35万元成交,卖家说尾款10万元买家没付,买家说已付了,卖家还写了收条。法官下判:买家不仅要再付10万元尾款,还要加付58万元违约金!此案乃讲诚信时代中国“二手房”买卖一号奇案。
  交房当天双方吵了一整天
    25岁的农业银行职员王蕾,其家房子位于上海铁岭路10弄9号101室。王家与住在附近47岁的西门子公司司机杜锡根签了“卖房合同”,房价35.8万元(连家具在内)。约定:分期付款,2003年5月产权证过户,尾款10万元,定在2003年6月20日,王家交钥匙,杜家交钱。如杜家不按时付款,每逾期一日,付漏交房款0.72%的违约金(每天720元)。
    2003年6月20日,杜家来到王家验收房子,杜家问王家要房子里的一套家具及电视机发票,王家找不到发票,杜家要求王家付3万元押金,等发票找到后再退还押金。双方一直吵到下午,杜家找到了家具发票,尚缺一张电视机发票,双方谈好,杜家暂付1000元押金。
  下午4点半,双方与中介公司恒房置换经纪公司姚德忠经理一起去建设银行划卡付10万元,王家请了好几位朋友也在场。
  王家说:我们写了10万元的收条给中介公司姚经理,却没收到钱
    2005年2月3日笔者采访王蕾,王蕾回顾事发详细经过——
  我到银行,杜锡根说:“没收条干嘛给你们钱?”大家都挤到银行吧台前,双方把存折交给姚德忠,姚德忠问银行保安要了一张纸给我爸写收条,我爸写完收条后交给姚德忠。之后,杜锡根又要我妈写电视机发票1000元的押金纸条。我妈妈写完后,杜锡根又说:“我怎么知道家具是贪污还是偷来的?”要我妈妈再写“如果有人把家具搬走的话就赔3万元”。我妈妈火了,一拍桌子说:“不写!房子不卖了!”大家吵起来,保安把我们赶出去,双方不欢而散。当天晚上7点45分左右,我爸妈到四平派出所,要求警官把杜锡根等人赶出铁岭路的房子,因为他们还没有付尾款。警官说:“房子已经过户,应该找中介公司协商。”谈到了9点差5分,我爸妈离开派出所。
    6月21日下午,我们去中介公司,又吵了一场……后来才想起来,一张收据,未向姚德忠拿回来了……6月23日下午3点15分,我们向公安局报案。
  杜家说:10万元已经交给王家
  杜锡根则说——6月20日下午在银行,王家写的一张内容大意是“抵押1000元在杜锡根处,凭发票取抵押款”的纸条。双方发生口角,王蕾妈妈说房子不卖了!把王蕾爸爸手中已经写好的纸条抢过去撕了。
  当晚8点半至9点,我在铁岭路50弄附近碰到王蕾爸爸,王蕾爸爸说:“女人吵架,我们之间没什么大的矛盾,交割掉算了。”我说:“好!”王蕾爸爸随我一同到铁岭路50弄8号308室我原来居住的家中,我拿出10万元现金递给王蕾爸爸。王蕾爸爸从自己衣袋中取出一张事先已写好的收条交给我(笔者注:在开庭时证实,这张纸是某家银行用的专用打字纸),我当时特意辨认了是不是王蕾爸爸的笔迹,经对比,和前几次他写收条的笔迹一样。
    2003年6月25日左右,姚德忠打电话给我,说对方要我付10万元尾款。我当即表示钱已付给王蕾爸爸了。
  第一次起诉,王家说:10万元收据至今还在姚德忠手里
    2003年7月7日,王家将杜家和恒房置换经纪公司告到杨浦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欠款10万元、违约金2万元。诉状中写:“原告写了收条,将收条交给姚德忠……10万元的收据至今还在姚德忠手里。”
    2003年7月29日、8月22日两次开庭,原被告6人全部到庭。姚德忠说:“我到银行后,把双方人都叫齐,王家和杜家一大帮子人围在一起,我就站在旁边看银行墙上的外币利率表。后来他们吵起来,一直吵到银行门外,我就先走了。我根本就没有拿到过存折!也没有拿到过什么收条!说10万元收据至今还在我手上,无凭无据,一派胡言!”银行保安说:“6月20日,有人问我要了一张白纸说要写收条,我就给了他们一张,只给了一张。”
  民警说:“6月20日晚上8点左右,王蕾爸妈来找我,要我把杜锡根等一帮人赶出铁岭路的房子,我说我不可能把他们赶出去,建议王蕾爸妈找中介公司解决。”
  经法院审理后,王家感觉明显对自己不利。2003年9月9日,王家撤诉。
  第二次起诉,开庭时只有一名法官
  王家撤诉后,请到了较为有名的律师邬华良代理。邬律师说:“我清楚地知道此案王家胜诉的难度很大。书证是证据之王,杜家掌握的又是原告亲笔书写的收条,这张收条又是证据中的直接证据,要推翻它谈何容易?我只能用间接证据和逻辑推理来争取胜诉。”
  2004年11月5日,王家再次告杜家和恒房置换经纪公司,还是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欠款10万元,支付违约金2万元。
  2004年11月18日,第二次起诉开庭时,用简易程序,只有一位法官。
  2004年12月24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除系争收条外,既无证据证明其依合同约定的方式交接了购房尾款,也无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已变更了购房尾款的交接方式,故难以令人内心确信被告方已交付购房尾款。判决:杜锡根给付王蕾购房尾款10万元;杜锡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72%的标准给付王蕾从2003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注:预算到2005年4月20日终审结案时,共要支付58万元违约金)。本案受理费3910元由杜锡根承担。
  杜家上诉,本案留下6大悬念
  杜锡根不服判决,已上诉到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最新消息,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进行测谎试验。刘宣律师、卞国斌律师、于大江律师及华东政法学院王俊民、祁群教授共同研究后,认为此案留下6大悬念。
  写收条的那张专用打字纸是建设银行的还是农业银行的?王家认为是建设银行的,是2003年6月20日在建设银行里发生争执前问银行保安要的。杜家认为是农业银行的,王蕾是农业银行职员,拿到专用打字纸很方便。
    2003年6月20日在银行发生争执前问银行保安要的到底是一张纸还是两张纸?王蕾讲是两张纸,王家2003年7月7日诉状上也说是两张纸:王蕾爸爸用第一张纸写了收条,王蕾妈妈用第二张纸写了电视机发票1000元押金纸条。而银行保安说只给过一张纸条。
  王家2003年7月7日第一次起诉告中介公司,诉状说“10万元收据至今还在姚德忠手里”。2004年11月5日第二次起诉时还是告中介公司。姚德忠说他根本没有见过什么收条!王家为什么于2004年11月8日撤回了对中介公司的起诉?为何在事实的关键之处又改口了呢?
  王家说2003年6月20日下午写了10万元收条交给对方却忘了要钱,当天晚上去派出所却不报案,第二天去中介公司也没说起,整整过了71个小时才报案,符合常理吗?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10万元本金的利息损失大约是3600元,一审判决支付违约金58万元,是实际损失的161倍,是否违反了《合同法》?本案审理使用简易程序由一位法官独自审理是个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本案中,原被告对事实的陈述是南辕北辙!
  针对本案有律师建议:二审法院如审理后认为杜家确需支付大于王家实际损失161倍的58万元违约金,请法官缓敲法槌,先交审判委员会集体慎重讨论而定。区区10万元争论标的,必要让一户人家倾家荡产吗?